导语 苏州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以及退职人员满足条件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详细领取条件如下。
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含女失业人员))满55周岁。
其中,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女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⑵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有关事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本人不申请后延缴费,也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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